作者:张群 来源:南方医科大学 录入时间:2007年9月5日 18:36:09
第一五九条 听课
听课是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。通过听课检查了解教学目的、要求是否正确,教师的学术水平如何,教学方法、教学态度如何,教学效果是否良好。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,由教务处统一安排;各学院(教辅单位)、各系(教研室)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;教学管理人员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;教学组长在本教学组授课期间听课不少于3次;系(教研室)每学期都应组织教师互相听课。听课应填写听课记录,各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周上交听课记录和听课统计表。
第一二八条 试讲
试讲是综合检验教师备课情况,确认教师任课资格的重要措施。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试讲:
(一)新教师首次讲课。
(二)上学期授课质量评估为“中”、“差”者。
(三)开新课。
(四)授课内容、授课手段有重大调整。
试讲一般应在开课前一个月进行,新教师首次讲课前试讲以及上学期授课质量评估为“中”、“差”者的试讲由学院(教辅单位)组织,其余情况由系(教研室)组织。试讲应成立5-7人的专家组,试讲后专家组应进行讨论,解决存在的问题,提出改进措施,对教师试讲是否合格作出鉴定,并填写《南方医科大学教师试讲情况登记表》,并于开课前报学校教务处。对试讲不合格者,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帮助指导,并适时再次组织试讲,连续三次试讲不合格者,不得担任本学期该课程的教学。